廣州租客洗澡煤氣中毒死亡中古餐飲設備買賣法院判房東擔一半責任

原標題:廣州租客洗澡煤氣中毒死亡 法院判房東擔一半責任

租客出租屋內煤氣中毒身亡,房東該擔責嗎?去年3月,廣州市天河區一出租屋內,租客彭先生因煤氣中毒死於出租屋內。彭先生生於1980年7月,其生前為某咨詢公司職工。為瞭上班方便,2009年7月起,彭先生在天河區長興路租瞭一間出租屋。出租屋的《房屋所有權証》顯示娥姐為該房屋所有人。事後,彭先生母親張婆婆認為出租屋不符合出租條件,導致兒子身亡,於是將房東告上法庭,要求房東承擔主要責任,進行賠償。

2015年3月9日,彭先生被發現死於天河區長興路出租屋浴室內。根據民警、法醫的推斷,彭先生死亡時間約為3月6日(被發現之日三天前)。廣州市公安局天河區分局長興派出所於2015年3月9日出具《死亡醫學証明書》,南方醫科大學司法鑒定中心於2015年5月11日出具《鑒定意見書》,確認彭先生死因為一氧化碳中毒。

得知兒子死訊,彭先生的母親張婆婆認為,娥姐的出租屋不符合出租條件。兒子煤氣中毒,房東娥姐應負主要責任,於是將房東告上法庭。

法庭上,張婆婆表示,出租屋不符合消防安全標準,未申報和繳納出租屋綜合稅,也未辦理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不符合居住和出租條件。且該房屋沒有通風設施,娥姐提供使用的熱水器不符合安全標準。上述情況導致彭先生在出租屋的浴室洗澡時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娥姐未保障出租屋的安全性,存在過錯,應對彭先生的意外死亡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

房東娥姐則認為自己十分冤枉,娥姐辯稱出租屋內的熱水器、煤氣罐並非由自己提供,而是彭先生承租房屋後自己安裝。另外,由於彭先生承租後更換瞭房屋門鎖,所以娥姐在房屋出租後便再沒有進入該房屋,對熱水器的情況不知情。因此,不存在過錯,彭先生的死亡與自己並無因果關系,不應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

地點: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結果:法院曾派人前往涉案出租房進行現場勘察。經勘察確認:涉案熱水器為全自動燃氣熱水器,機身標簽顯示制造日期為1995年9月,並載明“熱水器必須安裝在浴室外通風良好的地方”。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熱水器的制造日期為1995年9月,而彭先生從2009年7月份才承租涉案房屋,該熱水器的使用年限已有約14年,早已超過安全期限。涉案熱水器上標註有“特別忠告,熱水器必須安裝在浴室外通風良好的地方”的字樣,但涉案熱水器卻安裝在室內,所以涉案熱水器存在安裝不當的情形。

娥姐作為出租人,應當向出租人提供安全居住的房屋。結合本案熱水器的使用年限和安裝情況,以及死者彭先生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盡到充分註意義務的情形。法院認為娥姐應對彭先生的死亡承擔50%的責任,判決娥姐賠償張婆婆物質性損失34萬元。(周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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