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禮讓行人等6種侵占路權行為將受處罰

機動車占用非機動車道行駛、非機動車走機動車道、機動車占用公交專用道,交警對這些不按道行駛的交通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面對路權之爭帶來的城市擁堵、群眾出行存安全隱患這一難題,沈陽公安交管部門從“關愛慢行交通,關註百姓出行”的角度出發,以保障安全和規范秩序為目標,打響路權保衛戰。

沈陽公安交警表示,發生交通事故時,公安交管部門會對事故雙方的路權進行認真分析,並以此作為事故責任劃分的重要依據。守法並具有路權的一方通常隻承擔事故較小的一部分責任或不承擔責任,而侵犯他人路權的一方則要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

名詞解釋:路權,就是交通參與者的權利,是交通參與者根據道路交通法的規定,在道路空間和時間內,在道路進行交通活動的權利和規則。路權又分為上路行駛權、通行權、先行權、占用權。

今年以來 查處機動車侵占非機動車道19.5萬餘件

今年以來,沈陽交管部門共查處違法占用公交專用道25萬餘件,查處機動車侵占非機動車道19.5萬餘件。

讓人、車、非機動車各行其道,最大限度保障各類交通參與者的行駛權,這是沈陽交警打響路權保衛戰的重點項。沈陽交警組織61處固定崗點,209處高峰崗警力,364臺摩托車、41臺巡邏車、10組女警靜態管理巡邏勤務,靜電機每天開展不間斷地清理整治,最大限度部署警力上路執勤,巡邏管控,對發現的交通違法行為堅決依法予以處罰。

在保障先行權方面,對不避讓行人、轉彎車妨礙直行車輛通行、變更車道影響車道內的機動車正常行駛,影響有優先通行權交通參與者通行的交通違法行為,交管部門按照“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的工作原則,采取口頭警告、書面警告、罰款處罰和扣留車輛等管理措施,今年以來僅查處行經人行橫道不避讓行人的交通違法行為就達1.1萬件。

完善慢行體系,在新建、改擴建道改過程中,科學調整道改斷面,改善慢行系統的通行條件。在主幹路增設機非隔離護欄,使非機動車路權得到根本保證;針對部分支路及街巷路增設機非護欄,防止機動車道路被違停車輛占用,提升瞭道路通行能力。

沈陽交警對全市道路停車秩序進行整治,清理僵屍車、地錐、地鎖等占用的停車泊位,設置阻車石球、隔離低欄,降低車輛違停空間,對違法占用人行道和非機動車道停車等行為進行打擊,清除道路障礙,保障人行道除油煙機和非機動車道有序、暢通。

利用電子警察等科技手段,抓拍占用公交車道等交通違法行為,從而保障分配權。

不禮讓行人等六種交通違法 千萬別犯

目前,沈陽機動車保有量達210萬輛,侵犯他人路權的交通違法行為每天都在發生,記住這六種侵犯他人路權的違法行為,不僅能免於交管部門的處罰,也能降低道路交通事故。

其中,前兩項為“靜態侵犯他人路權”,是長時間占用他人路權;後四項為“動態侵犯他人路權”,特點是時間較短。

1.占用機動車道違法停車。機動車道用於機動車通行,路權屬於行駛中的機動車。違停占道後,寬闊的馬路忽然減少瞭一排,造成後方機動車不得不借用旁邊車道通行,降低瞭道路的通行效率,增加瞭事故風險,是對正常行駛機動車路權的侵犯。

2.占用非機動車道、人行道違法停車。將車輛停放在非機動車道或人行道上,是對非機動車、行人路權的侵犯。

根據《交通法靜電除油機》規定,在禁止停放和臨時停放機動車的地點停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100元罰款。

3.占用公交專用車道通行。公交專用車道是劃定給公交車運營,禁止非公交車輛駛入的機動車道,公共交通工具具有路權。當道路緩行時,其他車輛駛入公交車道通行,就是對公共交通路權的侵犯。

根據《交通法》規定,違反規定使用專用車道的處100元罰款。

4.機動車占用非機動車道通行。當直行車輛

在右轉直行車道等待信號時,後方待右轉的車輛借用非機動車道通行; 在禁止左轉的路口,準備左轉的車輛先直行通過路口停在非機動車道上,待信號燈變換後,再左轉直行;前方路段緩行時,通過非機動車道迅速通過,這三種行為都屬於明顯的侵犯路權的違法行為。

根據《交通法》規定,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規定車道行駛的,處100元罰款。

5.機動車行經斑馬線不避讓行人。斑馬線的路權在行人,機動車是借道而行,因此機動車在斑馬線前應當主動減速避讓行人。

根據《交通法》規定,行經人行橫道,未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時未停車讓行的,處200元罰款,記3分。

6.非機動車占用機動車道通行。駕駛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有關交通安全的規定。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非機動車占用機動車道行駛,就侵犯瞭機動車的路權。

根據《交通法》規定,駕駛非機動車未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的,處30元罰款。

斑馬線上行人有路權 機動車未讓行負全責

2017年3月21日,沈陽於洪區沈遼路金穗實際花園小區門前的斑馬線上發生瞭一起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的交通事故。市民侯女士在人行橫道線內通過路口時被郎某駕駛小型普通客車撞倒,受重傷。

《交通法》第47條1款規定: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也就是說行人對人行橫道線擁有路權,機動車在人行橫道前不讓行侵犯瞭行人的路權,公安交管部門認定機動車駕駛人郎某負事故全部責任。

沈陽公安交警表示,尊重路權是交通參與者應盡責任,尊重路權受到法律保護,違反路權者受到相應處罰。駕車者應盡謹慎駕駛之責,即使擁有路權也應尊重他人的生命權、健康權,當采取適當措施避免交通事故,以防對他人人身造成傷害。

遼沈晚報、聊沈客戶端記者 金國建

編輯:王藝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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